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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伦理与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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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04-06
    基于男女性爱的自然生殖,20世纪中叶以来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引致对传统伦理的颠覆,而法律却站到了传统伦理的对立面,这是颇为值得注意的现代化现象。


   所谓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人的卵子、精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的目的。它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各种衍生技术。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尤其是1978年世界上第一例体外受精婴儿诞生以来,各国的辅助生殖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迄今为止,全世界依靠辅助生殖技术来到人世间的婴儿数已超过30万。


   辅助生殖技术的诞生和改进,给千百年来为不孕所苦恼的无数家庭带来了福音,使这部分夫妇重新点燃起生儿育女的希望之火。然而,同其他许多现代科学技术一样,辅助生殖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律上可以允许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这种先进的生命科学技术才能更好地为人类服务。为此,许多国家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


   我国卫生部为了保证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安全、有效和健康地发展,规范这一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18日,又根据这两个“办法”的精神,印发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四个附件。这些规定已于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卫生部的这些规定,对于国内医学界、社会学界、法学界和普通百姓关心、争论的有些问题,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答案。但是,人类辅助生殖带来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有不少问题的争论还将在较长时期内持续下去。


   混淆的家庭、社会伦理关系


   人类自然生殖的历史,有着长达几百万年的时间跨度。漫长的自然生殖从野蛮时期进入文明时期之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家庭,以及与家庭密切相关的家族,其根本特点是几近绝对的稳态存在。父母子女的关系不会混淆也不容混淆,与此相关枝枝蔓蔓延展开来的叔侄、甥舅等等堂亲、表亲关系,同样不会混淆也不容混淆。任何混淆,都事涉“乱伦”,不仅受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而且要受法律的苛刻制裁。奴隶制时代、封建制时代的统治者,出于维护其政治统治的需要,必须保证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社会关系的绝对稳定,以极为严厉残酷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维护,尽管他们自己是后宫七十、嫔妃三千,淫荡无度,“乱伦”到难以复加的荒唐程度。


   人们的思想是其社会存在与社会实践的反映。天长日久的自然生殖及与之相关的伦理准则、法律规定,造成了人们的思维定势:传统的伦理道德,传统的法律规范,是不可逾越的。


   但人类的辅助生殖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尤其是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AID),使用丈夫以外男子的精液,注入希望生育孩子的妇女体内使之受孕,因此也被称为异源人工授精、非配偶间人工授精。纯粹从自然关系的本质上看,这和妻子偷情、与人通奸而怀上别人的孩子是毫无区别的,因为它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彻底破坏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社会关系。丈夫与孩子不再具有血缘关系;孩子不可能与丈夫形象酷肖;由于把丈夫和子女之间的遗传信息传递切断了,丈夫本可能带给子女的种种遗传基因及其作用,统统不复存在。连类而及,这个以“试管婴儿”形式离开母腹来到人世以后的孩子,与丈夫家族其他任何人的关系,不再是自然生殖前提下产生的那一切关系。不但家庭被搅乱了,家族也被搅乱了。与此相关的是,思维定势所及财产继承权的兑现,抚养与赡养义务的履行等等,都会发生“史无前例”的变化。


   这里还没有讲到“借卵”、“借腹”以及“借精”、“借卵”又“借腹”等所引致的极其复杂的人际关系。 这种人际关系显然会比单纯的供精人工授精更加严重、更加彻底地破坏原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社会关系的稳态长存。一切皆动,一切皆流,“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一切都在历史长河的瞬息之间变得“面目全非”了。


   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


   以上种种,还仅仅是表层的,可以“亲眼目睹”的伦理问题;从深层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还必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举其大者,约略有如下几端。


   (1) 法律上亲子关系的复杂化。


   在人类的辅助生殖中,无论是供精人工授精、供精体外受精,还是接受受精卵或胚胎赠送进行移植,凡是使用了丈夫以外男子的精子的,孩子遗传上的父亲就是精子提供者,这就造成了生物学父亲与社会父亲分离的现象。


   人工授精一般不会使用妻子以外女子的卵子,而体外受精则不一定非用接受移植的女子的卵子不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不育夫妇可接受卵子赠送或胚胎赠送。因此,即使是由妻子妊娠分娩的,也有可能卵子是来自其他女性,这就出现了两个母亲的问题。


   (2) 单身妇女可否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


   单身妇女的范围,应包括未婚女子、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同性恋女子也应属此列,但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恋。


   我国卫生部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对此,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赞同者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单身妇女仅一个人,如果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的帮助而生育孩子,属于计划外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样的道理,单身男性也不能利用这项技术生育子女,更何况单身男性要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还涉及到代孕母亲问题。


   反对者认为,生育权是人权的一种,单身女性也有生育孩子的权利,当然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


   (3) 妻子是否可以不经丈夫同意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日本曾发生过这样一例供精人工授精纠纷案:丈夫向法院提出不知道妻子使用了他人的精子,孩子不是自己的,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这对夫妻1992年结婚,1996年其妻接受供精人工授精,而妻子说使用他人的精子是告诉过丈夫的。1998年1月大阪地方法院作出判决,以没有夫妻双方签名的同意书为由,认可了丈夫的主张。这对夫妻在判决书下达之前离婚,孩子没有了父亲。


   (4) 可否使用亲属的精子进行辅助生殖。


   现在已经出现要求使用丈夫的兄弟或其他亲属的精子,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的情况,甚至 “媳妇可否使用公公的精子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的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我国卫生部文件中,虽然没有直接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找到答案。文件规定夫精人工授精可使用新鲜精液,但供精人工授精必须采用冷冻精液。利用供精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须保持互盲。除精子库负责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有关供精者身份的资料和详细地址。捐赠精子者也不能追问受者与出生后代的信息等情况。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将问题提交由医学伦理、社会学、法学、医学等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须保持互盲。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以上规定都非常清楚地表明,我国不允许把亲属的精子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精源。问题在于,在互盲情况下,如何避免精子“盲流”而致亲属怀孕。


   (5) 孩子的知情权问题。


   依靠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孩子的父母是不育夫妇,孩子与精子、卵子的提供者没有亲子关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贯彻、落实互盲和保密的原则就非常重要。


   但是,互盲和保密也带来了令人头痛的、通过这一技术所生孩子的出身知情权问题,这是一个两难问题。


   孩子是否有权知道谁是自己的遗传学父母?孩子长大后结婚,如果对象也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所生的孩子,可否要求为避免近亲结婚而查询遗传学父母?按照互盲和保密原则,孩子是无法做到的。对于孩子的诞生过程,完全隐瞒辅助生殖事实和遗传学父母信息,不能说是对孩子的尊重,而且显然不公平。但保护孩子知情权又很可能伤害供精者、供卵者的隐私。


   对于这一问题,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英国在一定条件下认可孩子的这种权利,德国规定经医师会批准可以了解自己的遗传学父母信息,瑞士规定可以获得特定提供者的信息,瑞典明文规定孩子有这种权利。当然,也有一部分国家像法国那样,规定孩子是没有出生知情权的。在考虑解决不育夫妇的生育问题的同时,确实有必要站在下一代的角度去考虑。如何恰当地处理好这个问题,是一个重要课题。


   (6) 近亲繁殖问题。

   人群中不少人携带着遗传病基因,其中一部分人属于隐性的携带者。携带者自己并不发病,但携带相同隐性遗传病基因的精子和卵子结合,出生的孩子就可能发病。人类倘若不控制这种结合,痴呆、低能、各种癌症、血友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各种疾病的发病率都将大大上升。而血缘相同或相近的人必然携带某些相同的基因,也就是说有可能携带某种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其原因就在于此。
   在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中,一个供精者的精子往往会被用于多名妇女,而捐赠者与受者、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之间又是互盲的,这就会增加近亲结合的概率,增加后代患遗传病的机会。另外,出自同一人精子培养的孩子,长大后如果相爱成婚,更会导致出现有悖道德和常理的亲兄妹或亲姐弟结合的尴尬情况。
   我国卫生部已对供精者的年龄、健康条件、所提供的精子质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并规定一名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这样,无疑能大大减少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降低人们所担心的近亲繁殖的概率。尽管如此,仍旧存在近亲繁殖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7) 人工生殖技术的商业化问题。

   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等与生殖相关的东西,可能以各种形式成为工具,甚至成为商品,这是危害人类辅助生殖使之异化为非人道行为的严重问题。
   世界上,在提供精子和卵子方面,英国、法国、瑞士、瑞典等国和澳大利亚的部分州,都规定了本人同意、无偿和匿名三原则。德国禁止提供卵子,美国则无限制。
   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但可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助。
   我国同世界多数国家一样,规定这类提供必须是无偿的,规定这种行为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问题。这一做法,无疑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但问题是,我国迄今为止在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中所使用的精子,除一部分来自受者的亲友外,其余的大多来自有偿提供,真正无偿提供的很少。卵子的来源更少,目前国内尚无卵子库,卵子的来源也多为亲友的捐赠或为了金钱利益的女子所提供。而今后随着互盲原则的落实,患者的亲友未必再愿意捐赠,加上从妇女体内取出卵子,或多或少会对妇女造成一些伤害,愿意捐出的人会更少。因此,卵子的来源不足或许会影响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这决不是杞人忧天。如何妥善地解决好这一问题,也是今后的一道极其重要的课题。
   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伦理与法律问题,还远不止以上这些。现在关注、研讨这些问题,仍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阶段。窃以为,解决之道在于二:


   其一,凡能以合理的法律加以规范的,抓紧制定法律规范之,以求统一法度、统一行动,而不致各行其是。


   其二,凡暂时不能立法加以规范的,对有关的争议,应当以下列共识为基础有序展开:一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历史和社会进步的火车头,任何力量都不可阻止;二是随着科学技术包括生命科学的发展,科技社会关系包括生命社会关系必将随之改变,形成新的生命社会关系;三是一切陈旧的伦理观念、伦理规范、法律观念、法律规范,都只能随着生命社会关系的改变而改变,一切固步自封的陈旧伦理卫道思想、卫道行为,都必定会被历史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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