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部卫生防疫司于1991年11月专门
下发了梅毒的治疗方案。
治疗原则:梅毒诊断必须明确,治疗越早
,效果越好,剂量必须足够,疗程必须规则,
治疗后要追踪观察。应对传染源及性侣或性接
触者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一、早期梅毒(包括一期、二期梅毒及早期
潜伏梅毒)
1.青霉素疗法
(1)苄星青霉素G(长效西林)240
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注每周1次,共2-3
次。
(2)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
日,肌肉注射,连续10-15天,总量80
0万单位-1200万单位。
2.对青霉素过敏者
(1)盐酸四环素500毫克,4次/日
,口服,连服15天。
(2)强力霉素100毫克,2次/日,
连服15天。
二、晚期梅毒(包括三期皮肤、粘膜、骨骼
梅毒、晚期潜伏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
1.青霉素
(1)苄星青霉素G,240万单位,1次
/周,肌肉注射,共3次。
(2)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
,肌肉注射,连续20天。
2.对青霉素过敏者
(1)盐酸四环素500毫克,4次/日,
口服,连服30天。
(2)强力霉素100毫克,2次/日,
连服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