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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证期货解析期货市场的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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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1-06-08

定义: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 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的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确保“当日无负债”。
特点:
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
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的时候,不仅对平仓头寸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也进行结算;
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是通 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 系实施的: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期货公 司—客户;

3.涨跌停板制 度
定义:又称最大 波动限 制制 度,是指期货交易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 格不能超过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福的报价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特点:
新上市的品种或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规定的两倍或三倍;
在某一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 格同方向连续涨跌、遇国 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
同时遇到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涨跌停板情形时,按照最高值确定;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 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今日新开仓就不适用平仓优先原则;
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 制减仓。这时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 格申报的未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 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也称为单边市:指某一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作用:涨跌停板制 度主要是为减缓,抑制这个市场出现过 度的波动;同时也能够锁定每个客户在每一交易日所持合约的最大盈亏。

4.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 度
定义:持仓限额制 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大户报告制 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合约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特点:
(1)国际市场特点
交易所会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限额和持仓标准;
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期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保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持仓限额。
(2)国内市场特点
对于每种品种每种合约,交易所都会有不同的规定;
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的持仓限 量80%及其以上,需向交易所或期货公 司报告;
当市场总持仓量大的时候,持仓限额的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期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在中金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受限 制;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 司开仓交易,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会员或客户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作用:防止持仓较大的会员或客户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价 格;同时防止风险过 度集中在少数投资者身上。

5.强行平仓制 度
类别: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期货公 司对客户实行强行平仓
规定:对以下情形实行强行平仓: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补足的;
客户或从事自营业 务的交易会员的持仓量超过其限仓规定;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进行的;其他情况;

6.信息披露制 度
定义: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信息的制 度
规定:交易所对合约的基本信息(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最低 价、开盘价、收盘价、其他)进行真 实、准确的公布;
交易所还应该公布:即时行情;持仓量、成交量的排名;期货交易的其他细则。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该不少于20 年。